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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考试专用比赛-比赛文章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难上传:岸上等你使用:1702次长度:3659字日期: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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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强调 一 公正司法 必须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法院的法官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法官

    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法律的尊严大于一切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 强化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

    解决好 为谁掌权 为谁执法 为谁服务 的问题 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审判权利

    忠实于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 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坚持用 三个代表

    指导 检察 衡量审判工作 符合的就坚持下去不符合的 有错误的就实事求是地加以改正

    二 公正司法 必须秉公办案 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

    法院的同志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坚守职业道德 恪尽职守 公道公正 严格执法

    秉公办案 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用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 公正司法 必须强化司法监督 人大对审判机关执法违法现象进行干预 监督纠正

    以保证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 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十六大的要求

    以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尤其要把群众反映强烈 社会影响大的重大违法案件

    作为监督重点 通过依法实施强有力的监督 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遏制司法腐败现象

    促进司法公正 同时 人大的司法监督要严格遵循依法办事 集体行权 不直接办案的原则

    做到既不失职 又不越权 四 公正司法 必须反腐倡廉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对于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法院一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 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法院的同志一定要用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武装自己 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堂堂正正做人 清清白白为官 踏踏实实做事 做一个执法如山 清廉如水的好法官

    敬瑞祥在会上表示 省法院一这要再鼓干劲 再添措施 尽快判决监督的个案 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审判员 审判长 原告 被告 证据 举证 质证 有异议 无异议 清楚 听清了 是否 法庭 书记员 宣布 休庭

    闭庭 开庭 双方 当事人 核对 核实 出庭 法律法规 庭审规范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址 身份证号 纪律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诉讼 权利 义务 调解 判决 房屋 买卖 租赁

    借款 合同 协议 股权 民事 刑事 建筑工程 施工 补充协议 商品房 和解 撤销 回避 利害关系 证人证言

    传唤 独任审理 答辩 欠款 欠钱 报停 宣布 签字 笔录 争议 焦点 续签 予以 确认 书证 物证 责任 终止

    陈述 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 两审终审制 办案 效率 申诉 上诉 反诉 贪污受贿 枉法裁判 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人民 政治 制度 改革 文化 民主 经济 创新 领导 部门 法制 法治 治理 伟大复兴 新时代 现代化 党的领导

    从严治党 马克思主义 政府 有关 生态保护 领导 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 国务院 关税 十九大 红线 股份制

    贷款 利率 川藏铁路 奋斗目标 钉钉子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经济共同体

    一带一路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

    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科教兴国战略;倡导爱国主

    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民富国强;相信群众,

    依靠群众,为人民群众利益而奋斗;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告、被告、辩护人、继承、离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速上诉、本院、受理此案、立案受理、本案

    的争议焦点是、本院认为、本院不予支持、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如下、

    准予、一审判决确认、二审、被继承人、抚养、调解、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处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刑期、缴纳、继承权的主张不能

    成立、赠与的财产、陈述、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诉讼请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案件时,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一审程序中经审查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被告提出了时效抗辩的,此时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情况是一审程序中经审查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而被告却没有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此时则可能出现法院裁判结果不一的情况。有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也有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便是上述《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被告在诉讼中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情况,各地法院意见比较统一。但是对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各地法院之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并且均能找出法律依据,孰对孰错,难以定夺。倘若两种判决的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又该如何处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

    学理上的认识多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该归属于被告一方的抗辩权,法院不宜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做法应该是:债务人未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但二审法院不得以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为由,对债务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也即,债务人在一审未提出的,在二审程序中还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无论如何,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但是这毕竟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认识,属于学理解释,并不是法律规定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属于立法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它并不能规范法院的统一行为。

    据此,《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应修改为:“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且被告方又以此提出抗辩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材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法释[200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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