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打字吧-专业在线练习打字

在线打字吧简单易学习;支持指法练习,英文盲打,拼音打字,五笔打字,中文打字,听打练习等;打字吧全力提升你的打字速度.

推荐内容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抢劫罪起诉书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简单上传:小童无门使用:2961次长度:1405字日期:2020-08-07
    以此文进入打字练习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山西路附近的100路公交车上,将乘客胡某背包的拉链拉开,欲盗窃包内物品时,被李某发现并报警。当车辆停靠鼓楼公交站台时,李某让袁某某下车等待民警前来处理,袁某某欲离开,李某阻止其离开时,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相威胁,并将李某的下颌部划伤。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袁某某的人口信息,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李某的病历,证人郝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辩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乘坐本市由北向南行驶的100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鼓楼区山西路附近时,被告人袁某某将站在其前面的乘客胡某背包的拉链拉开,欲窃取包内财物时,被胡某同行的朋友李某发现,李某遂报警。在车辆停靠鼓楼公交站台时,李某让袁某某下车等待民警前来处理。下车后袁某某欲离开,李某上前阻止其离开,袁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裁纸刀相威胁,并将拉住他的李某下颌部划伤。经鉴定,李某下颌部损伤程度系轻微伤。随后,民警到场将被李某按住的被告人袁某某带至派出所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告人袁某某的人口信息,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李德生的病历,证人郝某、胡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辩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欲行扒窃,被他人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多次因违法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某辩称其没有抢劫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认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结合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此文进入打字练习

    打字吧的发展离不开你的支持,谢谢你的打赏! 点击开始打赏。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由用户上传,打字练习所用;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多谢!